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学术道德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恪守学术诚信,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防止学术腐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以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名义进行学术活动的人员(包括所有教职员工、学生、访问学者等)。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细则
第三条 从事学术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恪守为学术界所认可的基本学术道德规范,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四条 发表学术成果应实事求是地陈述研究者本人的工作;成果中对他人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资料的引用须按规定注明原始文献出处;不得以引用的方式将他人成果作为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或实质部分;不得使用未亲自阅读的二次文献,转引的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
第五条 学术成果的署名应真实,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成果应按照对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署名约定的除外)。所有署名作者应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其中第一署名作者和通讯作者应对整篇论文或著作负责。学生为第一作者而指导教师为合作者的研究成果,指导教师应负主要责任。
第六条 公开研究成果、统计数据等必须实事求是、完整准确,保证实验记录和数据的完整、真实和安全,以备考查;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出现的错误和失误,应以适当方式公开承认。
第七条 各类资助项目应如实全名标注,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各种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按期完成合同中规定的任务。
第八条 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规范。
第三章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九条 在教学成果、学习成果和研究成果中存在虚假信息,伪造或篡改成绩、实验数据、调查结果以及引用的资料等,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或学术思想。
第十条 伪造学术经历,如在填写个人学术信息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署名作伪,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撰写文章,或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未参加实际研究、论著写作而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
第十二条 把成果归功于对研究没有贡献者、将研究工作有实质贡献者排除在作者外、无理要求著者或合著者身份等。
第十三条 成果发表时一稿多投;另有约定成果再次发表时,未注明出处。
第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或以不正当行为封锁资料、信息,妨碍正常学术交流。
第十五条 在学位授予工作中,以各种舞弊作伪行为获取学位。
第十六条 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四章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理
有上述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应对由此产生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学院视情节严重程度,根据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对于违背职业道德,违反本规范的教师和相关科研人员,将依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包括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在学术晋升、职务晋升、项目审批、人事录用、考核评估中,对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的情况进行调查,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实行一票否决;暂缓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资格;取消已有的专业技术岗位的聘任资格及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低一级的专业技术职务或学位享受其相应的工资、岗位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撤销当事人行政职务;对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可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撤销其因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有关学术奖励、学术荣誉及其他资格;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者,给予当事人解聘、开除等行政处分。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部门的权益,在给予上述处分的同时,责令其向有关个人和部门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范的在校学生,依据情节轻重并按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学位授予资格或撤销已授学位;已毕业离校的,根据问题的具体情况和严重程度,通报所在单位,直至撤销所获毕业证书和学位。
第五章 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受理对有关学科学术道德问题的投诉(不接受匿名举报),主持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专项调查与仲裁,负责有关学术道德规范问题的裁定,并依调查仲裁结论向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具体事务由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单位科研产业处和教务处负责开展。
第二十条 学术道德问题按以下规则和程序调查处理:
(一)院学术委员会应在接到举报后,尽快会同被举报人所在部门的学术委员分会和部门负责人共同讨论,有必要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作出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二)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责成相关部门学术委员分会于30日内,在院学术委员会成员组成的调查小组监督的情况下对有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学术委员分会经调查形成初步结论后,向院学术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若被调查人所在部门无分学术委员会,则直接由院学术委员会调查认定。
(三)院学术委员会对学术委员分会提交的书面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审定,如果确认被举报人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根据本规范“罚则”的规定,做出处理的建议。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被举报事实,则责成科研产业处、教务处公布仲裁结果以维护被举报人的学术声誉;如给被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则责成举报人向被举报人公开道歉,保障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如系恶意举报给被举报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向学院建议给予举报人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解聘或开除处分。
(四)科研产业处、教务处3日内将审定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如果当事人(指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审议结果后3日内向院学术委员会提出重新审定请求。院学术委员会重新裁定结果则为最终裁定结果,当事人不得要求再审议。
(五)科研产业处、教务处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
(六)如果调查对象涉及部门负责人或学术委员会成员,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指定专门工作小组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认定。院学术委员会或有关部门学术委员分会成员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当事人有亲近关系的,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若当事人有充足的理由证明调查人员不宜参加的,可以要求其回避,但须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二十一条 学院根据院学术委员会的建议,正式决定给予当事人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做出处理决定前,所有人员不得泄露相关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